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補,155,2023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欣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