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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陳金興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建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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