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訴,210,202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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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邱詣軒
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137元,於112年5月26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於112年6月6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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