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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李憲南即承南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光群律師
被 告 林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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