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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楊姵妡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沈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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