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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吳昕穎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被 告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游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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