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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二、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19萬2,778元,依前揭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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