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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李秀子(即李銀財之繼承人)
李曉雯(即李銀財之繼承人)
李曉惠(即李銀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銀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57,750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銀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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