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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吳玲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9,160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吳玲玟於民國92年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額度179,075元整。
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債權人本金169,160元,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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