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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羅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5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32,573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9,28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9,286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891元、違約金雜費計396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3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36元 羅友誠 自民國 112 年 05月 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五 002 4642元 羅友誠 自民國 112 年 05月 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3 4998元 羅友誠 自民國 112 年 05月 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004 2566元 羅友誠 自民國 112 年 05月 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 005 3250元 羅友誠 自民國 112 年 05月 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 006 4563元 羅友誠 自民國 112 年 05月 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007 5231元 羅友誠 自民國 112 年 05月 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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