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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助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83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8,714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1,64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4,32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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