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2381,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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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豪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3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豪傑於92年12月26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3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075元 張豪傑 自起息日93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25250元 張豪傑 自民國94年0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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