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9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陸貴蘭即晶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與債務人簽立服務契約書自民國109年7月28日起共計新臺幣73,227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服務費及違約金73,227元,惟並未提出對債務人陸桂蘭請求之釋明文件,本院於112年6月15日通知應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上開文件,債權人於112年6月17日合法收受,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債權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