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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林永得
相 對 人 魯灝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肆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貳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附表編號13、14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本件聲請,其餘部分亦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故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19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1年3月28日 CH268676 002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1年4月28日 CH268677 003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1年5月28日 CH268678 004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1年6月28日 CH268679 005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1年7月28日 CH268680 006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1年8月28日 CH268681 007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1年9月28日 CH268682 008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1年10月28日 CH268683 009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1年11月28日 CH268684 010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1年12月28日 CH268685 011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2年1月28日 CH268686 012 109年12月11日 74,800元 112年2月28日 CH268687 013 111年2月28日 74,800元 CH268715 014 111年3月28日 74,800元 CH268716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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