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票,441,202404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謝青松 


相  對  人  張馨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票面金額新臺幣443,280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433,280元』。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記載原為『票面金額新臺幣443,280元』,顯係『新臺幣433,280元』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