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票,491,2024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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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王冠仁 
相  對  人  林恕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2年12月12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林怒謙』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恕謙』。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原為『相對人林怒謙』,顯係『相對人林恕謙』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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