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票,97,2023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李健宏
相 對 人 郭文祥

黃銀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9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本票發票時間為84年10月1日,惟相對人郭文祥係於84年11月20日始入境我國(此有郭文祥之入出境查詢記錄可稽),故難於形式上肯認其確於上開票載發票時間簽發本票予聲請人;

再者,相對人黃銀條姓名並非記載於發票人欄位或該欄位邊緣,形式上亦難以認定其為發票人。

故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