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不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乙事,寄發郵局雙掛號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地址,但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經本院查詢相對人現於法務部○○○○○○○執行服刑中,並非行方不明,是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