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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111年度羅國小字第2號裁定(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原告之訴),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欲以抗告人在所在監所之保管金繳納,應自行向監所申請辦理),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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