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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正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聖偉
上列抗告人正河興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正河興業有限公司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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