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建,5,202407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2萬6,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