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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宜蘭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2,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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