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補,258,2023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蔡辰翔

被 告 李紋如
李東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 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
被 告 李志鴻
李東原
李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之訴訟標的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

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

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李紋如積欠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20,884元(計算詳如附表一),顯低於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即系爭遺產按債務人即被告李紋如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705,904元(計算詳如附表二)。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對債務人即被告李紋如之債權總額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20,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1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一:債權總額(計算至起訴時即民國112年6月5日)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 (新臺幣) 1 請求金額 101,782元 2 起訴前利息(計息本金98,2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96,102元 計算起迄期間 年數 週年利率 小計 95年4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9+140/365 19.71% 181,761元 104年9月1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7+122/365+156/365 14.99% 114,341元 3 違約金(按月計付600元,共205月) 123,000元 總計: 520,884元
附表二: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
編號 被繼承人李樹坤之遺產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93.38 17,600 93.38㎡×17,600元/㎡ =1,643,488元 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93.07 17,600 93.07㎡×17,600元/㎡ =1,638,032元 3 宜蘭縣○○鄉○○村○○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108,000元(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核定價額計算) 4 宜蘭縣○○鄉○○村○○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120,000元(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核定價額計算) 5 現金 20,000元 合計: 3,529,520元 債務人李紋如【應繼分1/5】繼承被繼承人李樹坤遺產可獲得利益(計算式:被繼承人李樹坤遺產總價額×李紋如之應繼分比例): 705,904元(計算式:3,529,520元×1/5=705,904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