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補,266,2023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曹祐齊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許月香
戴良修
曹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許月香、戴良修應塗銷於原告所公同共有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抵押權。
㈡被告曹玲應塗銷於原告所公同共有同段208、209、31地號土地上之抵押權。
按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其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核之聲明㈠之請求應以求系爭208、209地號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19萬8,59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10元/㎡×面積(21,997.66㎡+437.94㎡)=919萬8,596元),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合計則為408萬元(計算式:240萬元+168萬元=408萬元)。
依前述法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較少之後者408萬元為核定;
聲明㈡之請求應以系爭208、209、31地號土地之價值為967萬9,842元(計算式:919萬8,596元+3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10元/㎡×面積1,173.77㎡=967萬9,842元),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則為2,00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較少之前者967萬9,842元為核定。
上開㈠、㈡之請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合併計算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375萬9,842元(計算式:408萬元+967萬9,842元=1,375萬9,842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