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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張麗易
被 告 陳正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075,000元,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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