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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許素貞
被 告 許文祥
許文皇
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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