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訴,531,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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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一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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