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陳建海、李明勳
被 告 陳鴻毅(原名陳邵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