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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林川勝(原名屠力泰)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被 告 陳在順
屠紹哲(原名屠維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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