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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魏萬山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阿蜂之全體繼承人、魏牧童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
又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係為解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適格之問題而設,必以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且該數人「應共同起訴」者,始足當之。
而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或依同法第835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租金者,乃以形成之訴,請求判決變更共有土地所設定地上權之內容,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即可行之,非必需共有人全體同意,倘起訴之共有人已具備上開人數或應有部分比例之要件,即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命未起訴之共有人追加為原告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3號民事裁定參照)。
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魏阿蜂之全體繼承人應將如附表所示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25地號土地)上編號1及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27地號土地)上編號3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終止。
惟查系爭225、227地號土地均為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而原告就前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僅3分之1,未逾3分之2,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依前揭說明,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所欠缺。
爰裁定命原告補正經系爭225、227地號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經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提起本訴之證明文件到院,或具狀陳明是否聲請本院裁定命未共同起訴之共有人為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提出系爭225、22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全部)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並提出前開土地全體所有權人及所列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已列為本件原告部分無庸提出)
四、如上開所示之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五、原告應提出載有被告魏阿蜂、魏牧童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按對造人數檢附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附表:
地上權坐落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段義成段814-1地號) 面積:33.9㎡ 編號 登記內容 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字號:打那美字第000069號 登記日期:民國---年--月--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魏阿蜂 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地租:空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參厘 證明書字號:冬山字第001964號 設定義務人:魏阿欉 其他登記事項:因分割由同段814地號移載 2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字號:打那美字第000089號 登記日期:民國39年2月1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魏牧童 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間:拾個年 地租:空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伍拾坪 證明書字號:冬山字第001965號 設定義務人:魏阿欉 其他登記事項:因分割由同段814地號移載 地上權坐落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段義成段814地號) 面積:543.34㎡ 3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字號:打那美字第000069號 登記日期:民國---年--月--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魏阿蜂 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地租:空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參厘坪 證明書字號:冬山字第001964號 設定義務人:魏阿欉 其他登記事項:分割移載於下列地號:814-1地號 4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字號:打那美字第000089號 登記日期:民國39年2月1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魏牧童 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間:拾個年 地租:空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伍拾坪 證明書字號:冬山字第001965號 設定義務人:魏阿欉 其他登記事項:分割移載於下列地號:814-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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