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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治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治良(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籍設:宜蘭縣○○市○○路○段○○○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羽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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