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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羅志成
羅志雄
羅雪霞
羅苑華
追加聲請人 羅盛章
相 對 人 羅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九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一○九年度全字第二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羅志成、羅志雄、羅雪霞、羅苑華及追加聲請人羅盛章前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全字第25號假處分裁定,禁止相對人羅瑞生對於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不得為讓與、出租、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案號卷宗核閱無誤。
茲聲請人羅志成、羅志雄、羅雪霞、羅苑華及追加聲請人羅盛章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土地部分:系爭土地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段 地 號 面 積(平 方 公 尺) 權 利 範 圍 宜蘭縣 宜蘭市 凱旋二 1127 763.56 2/4 建物部分:系爭建物 建 號 基 地 座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層 次 面 積 總 面 積 119(重測前為凱旋段183建號) 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 --------------------宜蘭縣○○市○○路000○000○000○000 號 鋼筋混凝土造、002層 一層:131.60 二層:185.18 騎樓:53.58 合計:370.36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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