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171,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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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
債  權  人  張秋蓉 
債  務  人  程敬冠之繼承人
            簡振球 
            程中柱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程敬冠之繼承人、簡振球、程中柱計新臺幣600,00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無法判別身分,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程敬冠之繼承人、簡振球、程中柱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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