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婉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8,5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羅婉綾於民國111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34,614元正未給付,其中32,145元為本金;
1,676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婉綾於民國112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160,090元正未給付,其中151,298元為本金;
7,499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婉綾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85,798元正未給付,其中80,842元為本金;
4,163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羅婉綾於民國112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198,028元正未給付,其中187,617元為本金;
9,618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5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2145元 羅婉綾 自民國113年0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2 151298元 羅婉綾 自民國113年0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3 80842元 羅婉綾 自民國113年0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4 187617元 羅婉綾 自民國113年0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