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908,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誌溢 
債  務  人  原廣屋有限公司

債務 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文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87,399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