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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周銘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9,348元,及其中168,93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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