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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董必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84,8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董必禹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736,386元正未給付,其中714,350元為本金;
21,347元為利息;
6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董必禹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第一頁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248,496元正未給付,其中241,533元為本金;
6,570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48號 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714350元董必禹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002241533元董必禹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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