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3388,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羅妤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6,27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12.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27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第一頁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第二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