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3414,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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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高學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3,11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計算之利息,以每月為1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高學龍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220,000元整。

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153,11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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