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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耀評
相 對 人 張新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伍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肆仟柒佰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3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2年3月18日 180,000元 112年4月1日 112年4月1日 TH0000000 002 112年3月18日 158,000元 112年4月15日 112年4月15日 TH0000000 003 112年3月18日 174,700元 112年4月15日 112年4月15日 TH0000000 004 112年3月18日 100,000元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8日 TH0000000 005 112年3月18日 25,000元 112年4月22日 112年4月22日 TH0000000 006 112年3月18日 200,000元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TH0000000 007 112年3月18日 164,200元 112年5月15日 112年5月15日 TH0000000 008 112年3月18日 192,000元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16日 TH0000000 009 112年3月18日 210,000元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30日 TH0000000 010 112年3月18日 150,000元 112年6月3日 112年6月3日 TH0000000 011 112年3月18日 100,000元 112年6月16日 112年6月16日 TH0000000 012 112年3月18日 120,000元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TH0000000 013 112年3月18日 120,000元 112年7月6日 112年7月6日 TH0000000 014 112年3月18日 250,000元 112年7月16日 112年7月16日 TH0000000 015 112年3月18日 150,000元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TH0000000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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