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李藍阿月
代 理 人 李朝清
相 對 人 潘坤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陸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附表編號6所示本票所載到期日與發票日皆為113年2月30日,此為日曆所無之日,依票據客觀解釋原則,應認為係以該月之末日即113年2月29日為發票日與到期日。
本件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6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2年9月30日 50,000元 112年9月30日 112年9月30日 CH370955 002 112年10月30日 50,000元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0月30日 CH370956 003 112年11月30日 5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CH370957 004 112年12月30日 50,000元 112年12月30日 112年12月30日 CH370958 005 113年1月30日 50,000元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CH370959 006 113年2月29日 50,000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CH370960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