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聲,78,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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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闕浩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皇國際地產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第一審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由被告寶皇國際地產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如對被告寶皇國際地產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林文昌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是本件第一審判決已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及分擔比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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