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家救,21,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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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李芷淇 住宜蘭縣○○鎮○○巷00○0號
李芷婕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婉婷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李滿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113年家非調字第113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釋明,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111、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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