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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禹堂
相 對 人 張素貞
張素勉
張游圓月
張建偉
張菁芸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1,066元【計算式:22,035,305×1/4+1,462,240=6,971,0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70,1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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