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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宇峰
許仲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相 對 人 許慈雯
許庭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3,184元〔核定標準: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查得與本件標的同社區房屋113年度1至6月間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坪247,000元,計算方法:247,000元×22.69355坪=5,605,306.8元,5,605,306.8元÷5×3=3,363,18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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