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救,2,2024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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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號
抗 告 人 楊立宇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賴網市

許金玲
許智良
許聰政
許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提起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原第一審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楊立宇對於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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