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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莊志忠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張又勻律師
被 告 林喜明
林憶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共19,672元,共計1,519,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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