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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蘇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源龍
上列原告蘇澳區漁會與被告呂四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016元(含本金675,596元、起訴前一日已發生之利息7,291.45元及違約金72.91元,共682,9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利息
675,596元
113年1月18日113年5月29日2.97%
7,291.45元
違約金
675,596元
113年1月18日113年5月29日0.0297%
72.91元
小計
7,36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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