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洪金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