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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蕭東海
被 告 蕭碧鳳
蕭文雄
蕭文郎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3,539元【計算式:(549.79×2,900+210.04×2,900×1/6+991.59×12,300×1/3+272.15×12,300×1/3+3,008.27×2,900+1,475.47×2,900+4,798.11×2,700+231.56×2,900×1/2+118.62×2,900×1/2+82,200+98,100〈即76,500+21,600〉+20,000)×1/4+(500,000+11,107)×1/4≒8,513,53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348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5,3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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